此前,在農業部的新聞發布會中,副部長於康震就會上發聲: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養殖汙染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片麵的現象,從而影響到產業發展和養殖戶的收益。畜禽養殖不該禁的不能禁,拆遷也要合理補償!
養殖場,有拆就有補!
基於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養殖場禁養拆遷,應當給予養殖場合理的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較低是重建成本價),停產停業的損失,合理的搬遷費用等等。
曾代理的河南省案件中,當事人的養殖場因建在集體土地之上被認定為違建並被強拆。後在律師協助下,當事人得知建造養殖場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較終獲得合理的補償!
律師在此提醒,此案中一刀切強拆的做法並不合理,在集體土地上辦理養殖場,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集體土地的性質,和所需要建築物的性質。
拆遷方常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製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律師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違建隻是拆遷方打壓養殖場進行拆遷博弈戰的一個手段。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都屬於補償範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範圍,應當努力爭取。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是指從拆遷開始到養殖人搬到另外一個地方再恢複生產時間,因拆遷造成養殖場無法持續經營而帶來的營業損失補償。
一般按月支付,總計六個月,這部分補償一般會要求養殖人提供營業流水、資產負債表等,具體金額依據所提供的材料評估確定。
養殖場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補償一般由養殖人與拆遷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
律師提示大家,如果拆遷方不同意評估結果,不認同補償數額,那麽未經合法程序,拆遷方是不能徑直進行強拆的。代理的一起浙江省養殖場強拆案例中,就以“合法強拆程序”為切入點進行維權。當地國土局因無法證明其已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有效的送達給當事人,故法院判決其強拆當事人的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為後續談判維權打下來良好的基礎。
律師提醒,凡事要據實斷之,進行有效維權!如果養殖戶可以證明其養殖場已經通過環評,往往可以繼續經營。即使遇到因工程項目問題關停禁養,如果可以證明養殖場環評、規劃等手續過關,也會獲得較其他養殖場更高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