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農場納入我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範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補貼的權利。
按照豫農文〔2021〕185號文件要求,補貼機具的範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農用搬運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機械、水產機械、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機械、動力機械和其他機械共15個大類44個小類171個品目列入我縣補貼範圍(詳見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財政廳公布的《河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補貼需要,應補盡補。
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河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鑒於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